岩出101株商標官司敗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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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不知:「岩出101株商標」並不等於「岩出101株菌種」
某公司於媒體大作廣告,
學術及專利資料,否則將訴諸法律行動云云,
一 X 士公司“敗訴”
法院認定:
| A.岩出101株亦為菌種下之菌株名稱 | (摘自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) |
| B.使用「岩出101株」,係在說明菌種(菌株)名稱, 而非作為商標使用,自無侵害商標可言 |
(摘自最高法院判決書) |
| C.標示上標明品種來源,不能因此認為將該品種作 為商標使用 |
(摘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) |
| D.引用專利證書與FDA登錄認可之證書等文章及 圖片均為客觀事實之陳述或表達 |
( |
第一審: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33號
判決:原告之訴駁回
第二審:台灣高等地方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3號 判決:上訴駁回
第三審: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 判決:上訴駁回
富元公司聲明:
| 1. ITO-S株®為中華民國註冊商標號數:01163388號合法 |
| 2.
姬松茸ITO-S株®註冊商標係為避免商標蟑螂的困擾, |
| 3.
富元公司姬松茸ITO-S株®產品縱橫市場10年來所創造出的口 |
| 4. 敬請認清真正岩出101株菌種的姬松茸ITO-S株®產品。 |
| 5.
使用”岩出101株商標”與使用”岩出101株菌種”兩件事並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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